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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双方发生争执致分居感情破裂离婚
来源: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网址:http://www.bjlhfcfgls.com/ 时间:2016/11/30 16:51:47
本院受理原告王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孙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6年11月3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夏天,被告酒后到我单位与我吵架,给我造成了很大伤害,自此夫妻感情日趋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两份,拟证明原、被告结婚时间;
2、广饶县人民法院(2008)广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存款及共同债务情况;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无异议,但称其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就曾提及过共同债务的问题。
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内容合法,形式要件具备,可以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是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6年11月3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较好。1988年2月19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孙X程”。2000年夏天,被告酒后到原告单位与原告吵架,双方发生争执,自此夫妻两人有时分室而居(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08年上半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09年2月12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对当前两人面临的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以化解矛盾,共同维持家庭和睦。虽然两人有时分室而居,但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由此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X与被告孙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