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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讲述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网址:http://www.bjlhfcfgls.com/ 时间:2023/3/3 11:47:01
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的“财产分割”一般都是发生在“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那么是否只有提起离婚才能要求分割财产呢?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接下来将由北京婚姻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婚姻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之所以确定“不分割为原则、分割为例外”,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制度中对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是共同共有,即夫妻任何一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平等的处理权来源于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在这种身份关系(即婚姻关系)消灭前,共同共有的财产一般不宜分割,也多数不具备分割条件,目的在于保持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内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pp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律 师 解 读
1、婚姻法律制度允许“分家不离婚”具有必要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出现法定情形,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中才可能被判决离婚。然而,现实中很多案件并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因此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法院最终判离,可能会经历两次以上的诉讼程序,需要花费至少一年半的时间。此时,很可能已经出现配偶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若一定要等到法院判决离婚后才能分割财产,则占有共同财产的一方可能早已把财产清理得差不多了。因此,允许夫妻一方在婚内分割财产,就显得十分必要,能够防止另一方通过不法手段侵害自身应有的共同财产份额。
2、婚内分割财产的实操难度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请求分割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以秘密的方式进行,举证难度较大。而且对于“挥霍”一词的理解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什么是“重大疾病”,有人认为按照治疗费用来确定,有人认为按照病情严重程度来确定,有人认为应按照家庭经济对医疗费用的承担情况确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定标准,这就需要当事人未雨绸缪,充分掌握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在发现配偶反常举动或者财产变动时,注意留存各方面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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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索 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婚姻纠纷律师,北京婚姻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