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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离婚夫妻积极教育抚养孩子
来源: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网址:http://www.bjlhfcfgls.com/ 时间:2017/1/17 16:51:49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柏某某于199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2月3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25日生育长女,现已独立生活,2007年5月16日生育次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偶有吵打,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于2011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5月21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柏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婚生次女由原告沈某某抚养,表示同意,但要求在探视子女时,原告应给予提供方便。为减轻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负面不利影响,原、被告双方都愿意积极配合协助对方教育抚养子女,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柏某某自愿离婚;婚生次女由原告沈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柏某某探视婚生次女时,原告沈某某应给予必要方便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