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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
来源: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网址:http://www.bjlhfcfgls.com/ 时间:2016/11/30 16:52:15
核心内容:一方想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只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同居双方是无配偶的情形,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想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只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作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决定有效,不需要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如过同居一方或双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的,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查明属实后,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